为了促进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进一步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银川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改造时间。2020年底前完成。
(二)改造范围。在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且于2020年1月1日前已完成建设的,≥1蒸吨或额定功率≥0.7MW的燃气锅炉,以上范围之外的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2020年,“东热西送”二期集中供热工程将要替代的燃气锅炉不进行低氮改造。
(三)改造标准。在用的燃气锅炉经改造后,监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³以下;在2020年1月1日后新建的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低于30mg/m³。
(四)目标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2020年6月底前,对各县(市)区建成区内的工业燃气锅炉和符合条件的供热燃气锅炉进行改造;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建成区内保留的全部燃气锅炉改造任务。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建立台账(2020年3月31日前);任务下达(2020年4月10日前);安排部署(2020年4月15日前)。
(二)实施阶段
方案制定(2020年4月30日前)。改造实施。各燃气锅炉业主或使用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改造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督查落实。市蓝天办每月实施工作调度,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工作开展不力和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验收阶段
锅炉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改造完成的燃气锅炉进行节能、安全检验,并出具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改造完成的燃气锅炉废气排放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上述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及辖区政府对改造完成的燃气锅炉进行现场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四)补助资金发放阶段
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按照《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拨付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燃气锅炉改造资金,直接拨付至验收合格的燃气锅炉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参照《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对改造的燃气锅炉进行验收并拨付资金;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根据两县一市的改造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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