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全区燃煤自备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一下简称《方案》)。
《方案》计划,在2020年底前,全区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自备火电机组,脱硝和除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即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长期停产的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对自备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燃煤自备电厂逐步关停;新建燃煤自备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各地市和宁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积极推动安排65蒸吨每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方案》要求,改造项目完成后,燃煤自备火电企业还应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技术性能、环境效果、设备稳定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结论。对监测报告和综合评估结果显示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完成验收后,燃煤自备火电企业要向地市和宁夏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方案》明确,为激励企业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落实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政策。同时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燃煤自备火电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宁夏根据资金安排给予适当奖励,各地要将超低排放改造机组纳入减排项目当中,根据减排量给予相应奖励,并结合本地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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