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江苏省连云港市为持续推进城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于8月1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17〕62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赣榆区、海州区、连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全部行政区域均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等实际,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较严)”类别,具体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的,必须使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应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要求,实施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提标改造。
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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