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河北省积极响应我国环保政策和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于近日印发了新版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中所有提到的锅炉设备都要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或新上,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非发电锅炉,使用型煤、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轻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2、《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0年1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锅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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