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三、燃气调压间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坪。
再根据耐火等级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2条规定。
TSG G6001-2009《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第四条规定: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II、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一)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二)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三)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注1:I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I、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注2: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注3: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表述为III级(高级)、II级(中级)、I级(初级)。
电厂锅炉由锅炉本体水压部分、燃烧设备部分、附件仪表及附属设备组成。1、“锅炉水压部分” 包括:省煤器、汽包、下降管、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进出口联箱及汽水联通管道、固定和悬吊锅炉部件、受热面、炉墙等设备的构架等。“燃烧设备” 部分: 炉膛、燃烧设备、空气预热器、烟道和风道等。2、辅助系统包括:燃料供应系统、煤粉制备系统、给水系统、通风系统、除尘除灰系统、吹灰系统,水处理系统、测量及控制系统和烟气脱硫系统等。各个辅助系统都配有相应的附属设备和控制装置。3、 燃烧系统
由燃烧设备、制粉系统和风烟系统等组成,完成燃料在炉内的燃烧和高温烟气对受热面的传热过程。4、汽水系统由给水系统、蒸发系统和过热系统及再热系统组成,分别完成水的加热、蒸发和过热三个阶段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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